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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贵池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
 
【字体: 】 【 更新日期:2014/8/18 16:26:17 】 【 浏览次数:19700次 】
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区直各有关单位:

按照省卫计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 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的通知》(卫农秘〔2014154号)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,现对我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进行部分调整,调整内容如下:

一、重新测算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,不搞一刀切。自81日起按新的起付线执行(最新起付线表附后)。

二、执行省农合办统一计算调整后的Ⅱ类、Ⅲ类、Ⅳ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类别、起付线(最新起付线表附后)

三、严格控制“三费”过度上涨。各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次均“三费”与2013年同比涨幅必须控制在15%以内(按病种付费病例不纳入统计范围)。次均“三费”超过15%以上的部分,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。

四、试行Ⅰ/Ⅱ类医疗机构按费用分段补偿。Ⅰ类、Ⅱ类医疗机构分段值按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的2倍进行设置。低费用段补偿比例,Ⅰ类医疗机构设定为45%,Ⅱ类医疗机构设定为40%

五、调整免起付线对象范围及办法。除五保户外,其它免起付线对象(不含分疗程放化疗肿瘤患者)仅免除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线。

六、加强对盲目流向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现象的导控

病人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,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,维持《2014版方案》中的省外住院补偿比例。

1、经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;或同一疾病当年度在本地县级医院或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。

2、因急诊、急救在事发地的省外医院住院。

3、在省外务工或在省外常住人员就地住院的。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: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、务工者暂住证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、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。

凡不符合以上情况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,将在《2014版方案》规定的补偿比例及保底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。

其他内容不变,调整方案从201481日执行。

特此通知

 

附: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类、起付线表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池州市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
2014718

 

抄送:省农合办,市农合办,程菲菲副区长。

      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类、起付线表

牌楼镇卫生院、梅村镇卫生院、棠溪镇卫生院、梅街镇刘街卫生院、梅村镇梅村卫生院、里山街道解放卫生院、秋江街道卫生院、乌沙镇晏塘卫生院、墩上街道茅坦卫生院、墩上街道卫生院、梅龙街道卫生院、马衙街道卫生院、里山街道卫生院、江口街道卫生院、梅龙街道观前中心卫生院(以上镇街卫生院均150元),梅街中心卫生院170元、牛头山镇卫生院220元、唐田镇卫生院220元、殷汇中心卫生院220元、涓桥镇卫生院220元、秋江街道高脊岭卫生院240元、牛头山镇木闸卫生院240元、乌沙中心卫生院240元、梅里博爱医院400元、殷汇秋浦医院460元、殷汇康民医院500元。

池州市中医院630元、贵池区妇保所400元、秋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、池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、清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、杏花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、清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、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(贵池区医院)750元、贵池区血防站医院750元。

省计生附院500元、九华医院610元、百信医院500元、仁和医院500元、池沪东方医院500元。

池州市人民医院1450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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